2024年8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法规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全市各级组织、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所属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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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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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文明乘用电梯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八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鼓励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等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对老旧住宅电梯或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结构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电梯各层门、候梯厅与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间应当保持通畅,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点、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确保新增结构基础与既有建筑基础沉降变形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体结构连接处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一)对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在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等帮助;(二)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进行查验或者召回,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六)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配置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现有未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应当在改造时加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载人电梯,应当配置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配置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电梯运行参数应当接入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并在改造、修理告知书中注明。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一)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二)保障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持续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三)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使用须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96369应急救援标识牌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四)负责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传输数据的真实、完整; (五)监督电梯维护保养过程,确认维护保养结果,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的及时组织维修,致使乘客被困的,立即协调组织救援,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故意损毁或者拒绝移交档案。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来源,以及其他电梯安全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中应当约定一定比例经费作为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并建立单独账目;(二)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支付电梯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修理等相关费用;(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公示电梯收支费用的信息情况。鼓励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设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专用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协商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筹措方式、使用规则等。第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为其他在用电梯增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第二十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滞留,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安全区域外;(五)倚靠层门、轿门,在层门、轿门之间逗留或者长时间阻碍电梯关门;(六)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七)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未采取措施约束宠物不当行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第二十一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且在显著位置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消除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电梯。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告。第二十二条电梯依法应当实施安全评估的,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事先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书面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评估结束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并抄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六年。第二十三条电梯保修期满后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电梯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经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用于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标准、期限、应急救援抵达时限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一)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二)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说明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 (四)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电梯应急救援责任人员电话应当保证通讯畅通; (六)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屏障,影响电梯安全正常运行和检验检测;(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除履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外,还应当如实将本单位所维护保养电梯基本信息、救援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日常维护保养过程记录、故障记录等信息录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并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第二十八条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收费和主要零部件价格,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供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自行检测,未经检测不得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在形成检验、检测结论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 (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等情况,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三)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四)对检验、检测活动实施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第三十二条自行检测发现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消除隐患。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依附设施和土建质量、电梯选型配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依附的房屋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三十四条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应当汇集电梯运行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应急指挥调度、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并负责下列电梯应急处置工作:(一)设置96369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二)受理电梯困人求助,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应急救援;(三)对电梯困人故障信息、应急处置和事故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四)对发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封停,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维护社区稳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指导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进行现场救援或者消除隐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救援、会议协商、培训演练等联动机制,强化119平台和96369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电梯救援资源整合、效率提升。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破坏、拆卸、中断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或者擅自修改运行故障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拒绝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是指能实时监测电梯的各项运行参数和状态信息,并能实现监测数据远程传输功能的装置。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轿厢位置、速度、载重量、门开关状态,曳引机的工作状态,以及各安全信号回路的反馈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严重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规定认定。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我市电梯多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截至今年7月底,登记注册电梯总数为76452台,其中投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5442台,并快速增长。据我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计,仅今年1月份以来,就发生电梯困人2073起,解救困人4244人次,接听故障投诉及咨询来电14979起,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全市电梯整体安全状况平稳,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但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如:人机矛盾突出,监察人员与电梯数量极不对等,传统监管模式难以为继;源头把控不够,电梯选型配置参差不齐;电梯维保与服务质量缺乏制约;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遭遇瓶颈,专项维修资金启用困难等等,现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矛盾”,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市人大成立由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同志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开展《规定》起草修改相关工作。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赴外地进行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先后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电梯生产单位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市直各部门、电梯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电梯生产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计293642人次参与到此次立法网络问卷调查活动。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立法专班共调研座谈11次,集中改稿6次以上,同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县区市场局业务骨干集中研讨5次,形成初稿9稿,经反复论证打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规草案。 草案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等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等文件,充分借鉴、吸收了南京、深圳、重庆、杭州、西宁、长春等地的立法经验。草案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是总则,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等基本内容。第二章是电梯选型配置和安装、改造、修理方面的规定,对涉及电梯建筑质量、制造单位责任、运行监测装置、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基本要求作了规定。第三章是使用管理,明确了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方式、管理职责、运行维护费用、安全评估机构职责、乘客守则等内容。第四章是维护保养,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能力、维保职责以及公共场所、老旧电梯的维保等进行了具体规范。第五章是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了规范。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对监督职责、信息化建设、投诉举报、应急预案及演练作出了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立了罚则。第八章是附则,包括名词解释及施行日期。 从多年来的电梯安全管理实践看,电梯管理必须要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才能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此,草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在第三十三条还明确了部分重点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避免了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同时,在第六章细化了市、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监督职责。长期以来,电梯选型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普遍存在,安装的电梯数量不匹配、承载量小,部分项目的应急救援通道无法到达各楼层,给电梯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此,第九条明确了电梯选型配置要求。为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电梯制造、安装到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过程入手,对各单位的具体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强化各环节的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目前安全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结合调研情况和我市部分小区电梯管理的好做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来源,以及其他电梯安全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费中应当约定一定比例经费作为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并建立单独账目。同时,鼓励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设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调研发现,群众对电梯管理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比较关心,结合住建部和省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电梯保修期满后更新、改造、修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实际工作中,大量电梯故障是由于乘客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为此,第二十条对文明乘梯、安全乘梯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过总结近年加装电梯后续安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在第十条中对新增的井道与既有建筑基础沉降变形须符合相关工程质量要求作了规定,对连接处也作了防水的规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第十八条中规定,加装前所有权人要协商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筹措方式、使用规则等。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为了让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第十二条规定新安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载人电梯应当配备运行监测装置,运用信息化手段调度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职责。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救援标识牌,并对应急救援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